中山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2020-05-14 15:36 中山市工艺美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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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山市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ZhongshanArt&Crafts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中山市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销售、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工作室、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推动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实现我市工艺美术产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和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为中山市博爱七路25号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全市工艺美术的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授权,承担我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与管理等具体事务;承担申报本省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事务;

(五)组织推动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职工教育,人才交流,积极加强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互访;组织安排会员单位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出国学习、考察;

(六)推动中山工艺美术相关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新产品开发和鉴定,协同有关部门征集、收藏工艺美术珍品;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览、展销,为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八)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工艺美术公约,并监督会员遵守;

(九)推动美术陶瓷、端砚、金银制品、仿生植物、雕刻创作、刺绣、红木工艺、服装设计、灯饰制作等领域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企业之间生产销售经营、研究和技术合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工作,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工艺美术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的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首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的名誉职务或顾问。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可由协会推荐为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为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定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五)协助会长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只限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单位资格。

个人理事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秘书长申请辞职。

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变更和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只限单位会员: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选任制秘书长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选任制秘书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理事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选任制秘书长单位资格。

个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理事会申请辞职。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4会员单位向常务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人500/年(个人会员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按个人会员收费),理事单位会员3000/年,副会长单位会员10000/年,常务副会长单位会员25000/, 会长单位会员50000/年。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经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1225日中山市工艺美术协会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